建号的时候我们有四个人:司南、哆来咪发、流云、温米克。走着走着,人就散了,剩我一个……

来新人啦,我来破坏画风了

论矫枉过正和取法乎上

(文/温米克)

       把这两个词放在一起论大概会有些奇怪,完全是因为我自豪地发现(大概也不太值得自豪),这两个词都是在形容标准和程度的关系。假设有一个标尺,从“极差”到“极好”是0分到100分。矫枉过正,形容纠错太过反而失了分寸,如果定义“正确”和“错误”的标准为60分,60分以下定义为“错误”,60分及以上定义为“正确”,那么矫枉过正的含义就是把70分以下的统统定义为“错误”,过了!再来看取法乎上,形容所要求的比一般要求更高,假设优秀的标准线为80分,80分及以上就算是“基本完成”或者“达到优秀”,那么取法乎上的含义就是用90分、更高的标准作要求。——从标尺上来看,这两个词大概还是可以放在一起论一论的。

       既然可以论,那从哪里论起呢?现实实在是太过复杂,闲谈起来可以五花八门、天花乱坠,我想在这里仅尝试议论困扰我的两点,一是取法乎上,仅得其中吗?二是假设“取法乎上、仅得其中”是真理,那么“矫枉必须过正”吗?

       取法乎上出自唐太宗帝范》卷四:“取法于上,仅得为中,取法于中,故为其下”。形容一个人去做一件事,如果选用高标准,结果只能达到中等水平,如果选用中等标准,那么只能得到下等水平。初看觉得很有道理,毕竟没有百分之百的实践,事物发展总会有不可控因素,就算是简单的向前走一百米,明知两点之间直线最短,也不可能做到绝对意义上的走直线。再加上各类动员大会必用的“五个90%相乘结果只有59%”的经典说教,“取法乎上、仅得其中”简直就是兼顾“理所当然地提过分要求”和“顺便彰显一下文化内涵”的无敌法典。但冷静下来仔细揣摩,就会发现这句话有些奇怪。

       首先,在策划实施和实际操作过程中(排除定义原则和树立理想这种抽象行为),如果是达不到的“法”,还“取”它干什么?因为身高限制我只能拿到两米以下的东西,但我非要把标准定义在三米高的地方,踮起脚、撑开胳膊,咬牙切齿、千辛万苦,终于伸手够到了两米,我还要沾沾自喜自己给自己了三米的标准?反之,如果一开始就给自己定义两米的标准,那么不仅可以达到最大限度,而且可以获得“完成内心期许”的快乐。其次,为什么一定要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做不到百分之百?有些事是无法完全掌握的,但有些事可以,比如喝一杯水、吃一颗糖,事物发展是不可控因素的累积,却也是可控因素的累积。一开始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做不到百分之百,其实就是在事情还没开始做之前,便给自己找好了松懈的余地和犯错后自我原谅的台阶。

       所以我觉得,取合适的上法,就可以得其上;既然取了上法,不如就去相信自己可以得其上,别仅得其中了!

       接下来是假设“取法乎上、仅得其中”是真理,那么“矫枉必须过正”吗?我自己觉得这个想法挺有意思的,明明是两个看起来不相干的话,一定要用“那么”连接起来,就像是在看诘屈聱牙的哲学论述书,作者进行着“理所当然”地论证,读者全程在想“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我完全不知道他在干什么”。是这样的,“矫枉”也是一件事,在做“矫枉”这件事前也要进行“取法”,如果“取法乎上、仅得其中”是真理,那么为了“矫枉”适中,岂不是就要“取法乎上”也就是“矫枉过正”了?假设“取法乎上、仅得其中”是真理,那么“矫枉必须过正”——这句话是个真命题!大概也正是因为我坚定认为“矫枉过正”是贬义词,所以对“取法乎上、仅得其中”的道理产生了质疑。

       一直以来对于大义凛然地说“矫枉必须过正”的文章极度反感,因为在60分和70分之间的行为并不少,比如说不想在公交车上给身体并不虚弱的老人让座,不想把想吃的零食留给不知道是哪个亲戚家的孩子,不想帮无所事事的同事做事……道德约束也罢,如果律法约束也要“矫枉必须过正”的话……所以口头上还是说“取法乎上”吧,至少听起来温文尔雅、君子端方的,在方法论上该怎样,就另说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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